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憲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偉定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長庚特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信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碧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