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湘
- 被上訴人
- 許永南
許淦輝
楊淦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許淦輝
楊淦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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