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鴻鼎市地重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湘
被上訴人
許永南

許淦輝

楊淦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