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 原告
- 韓年即宇宙恆昌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楊凱雯 律師
- 被告
- 吳信祺
- 訴訟代理人
- 林品君 律師
戴智權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信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信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74,638元,應繳裁判費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