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3號
- 原告
- 林禹丞
- 原告
- 華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禹丞
- 被告
- 泰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SHRAF ZAHER FARID HENEI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5,4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12年4月1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繳,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