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 上訴人
- 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珮漩
- 上訴人
- 陳秉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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