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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謝志偉
  •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 當事人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崔文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68,7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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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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