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葉吉芳
- 被告
- 展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裘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7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