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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潘曉萱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江濤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楊川慧 被 告 唐江濤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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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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