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原告
- 張焯堂
- 訴訟代理人
- 幸大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子庭律師
- 被告
- 吳淳洋
- 訴訟代理人
- 林翰榕律師
- 被告
- 鴻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英志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