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靜梅

上訴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訴人
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符陽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98號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17萬9,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5,1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命補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