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榮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銘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任彥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3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即原告,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為陳岳瑜律師)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據上訴人3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