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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周玉羣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訴人
即被告
銘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任彥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上訴人3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即原告,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為陳岳瑜律師)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損害賠償事件,據上訴人3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萬3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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