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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業務代理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劉哲嘉
  •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張豐堂

  • 原告
    承傑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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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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