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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給付業務代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哲嘉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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