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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許曉微

原告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帝汽車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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