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譚德周
- 當事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 訴 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75,750元;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37,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8,248元。此為法定必備 程式,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各應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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