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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訴人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750元;上訴人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37,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8,248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正各應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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