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原 告
- 中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義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 被 告
-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可語
- 謝可歡
- 林志六
- 林宗慶(即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廖建發(即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 訴訟代理人
- 蘇敬宇律師
- 複 代理 人
- 楊濟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可語、謝可歡、林志六、林宗慶(即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廖建發(即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竹商字第1140002798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其全體董事為謝可語、謝可歡、林志六、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謝可語等5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卷第151至237頁)。足見被告應行清算程序,且應由謝可語等5人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惟謝可語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