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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陳俐文

原告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 維
被告
東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74,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6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1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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