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 原 告
-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邦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衛航律師
- 被 告
-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財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駿律師
- 複 代理人
- 石永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