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林靜梅

  • 當事人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芸樂 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翁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寶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