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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欣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壽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代理人
楊薪頻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明翰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阡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邱淑珍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黃炫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關於被告遭訴外人嘉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罰款,是否與原告全然相關),爰依首揭規定,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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