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益銘

原告
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迪旭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紀寧律師
被告
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珈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珈寧為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王百正變更為王珈寧,雖被告本已選任訴訟代理人,不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情事,然本院為免訴訟延誤,因王珈寧未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現在法定代理人王珈寧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