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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229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4月17日屆滿(因其末日112年4月15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均無人提出原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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