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林貞敏
- 代理人
- 壽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51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附表: 111年度催字第25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1張 1000股 02 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1張 1000股 03 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1張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