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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潘曉萱

聲請人
佳宸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1月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兆奕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111年12月8日 635,082元 IJ0000000 佳宸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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