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翁孝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聲請狀附表誤繕股數部分,應予更正),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7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5日屆滿(申報權利期
間末日原為112年6月4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
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12年6月5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F-0000000 1 100,000 002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 1 10,000 003 臻富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