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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麗珍

聲請人
邱煜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哲固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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