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輝東
- 訴訟代理人
- 鄭敬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大心藥局鄭憲鴻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111年11月30日 47萬9,150元 CC0000000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