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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容蓉

聲請人
聯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鄧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天翼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徐慧敏 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行 111年11月25日 96,384元 UA0000000 聯欣企業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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