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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張益銘

聲請人
王國璋
訴訟代理人
王現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4月14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4月14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1 1,000 2 同上 90-ND-0000000 1 1,000 3 同上 90-NX-0000000 1 77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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