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48號
- 聲請人
- 林明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經
鈞院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2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2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