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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洪瑋嬬

聲請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訴訟代理人
吳欣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支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邱創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 112年6月15日 15,750元 BG0000000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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