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陳寶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