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高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千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洪千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違反兩造簽署「專任貸款委任顧問合約書」第五條誠實義務、第十三條損害賠償及責任條款,於合約期間私下另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故應賠償債權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相關完整證明文件影本 。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2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 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6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