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0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立盈冷凍設備企業有限公司、謝旺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0932號 債 權 人 立盈冷凍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欣欣聯合農產運銷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欣欣聯合農產運銷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合約書工程範圍已全部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部分釋明文件,並敘明兩造簽署工程合約書議定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2,730,000元,嗣後開始進 行工程時雙方以口頭議價為2,600,000元,有聲證5之請款單可證等語。惟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聲證5之請款單總 額及催告函觀之,請款金額均為2,730,000元(含稅),且 依工程合約書第六條載明分三期付款,第一期於甲方即本件債務人收到發票後以匯款方式支付總價40%,第二期完成試機使用支付總價30%,第三期經甲方驗收後支付總價30%;然 債權人仍未提出與工程合約書金額相符之發票,亦未提出經兩造協議不開立發票、議價協議書及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合約書工程範圍已全部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審酌支付命令制度之設計乃採書面審理,債權人補正資料既不完整,亦未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自無從僅憑債權人單方之主張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遽予認定。綜上,本件支付命令依債權人之主張、請求及釋明文件觀之,其釋明顯未完足,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