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233號
- 債權人
- 思必瑞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道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6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PLT凍晶服務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PLT凍晶服務之項目、單價、次數、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等。
四、提出債權人依兩造系爭合約第6條第7項,已提供予債務人公司之PLT凍晶與生長因子完整之檢測報告影本,並敘明自民國111年8月1日合約生效迄今,債權人是否均有依上條項約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系爭PLT凍晶檢體製作品質與檢體產出之正確性,同時檢附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具狀敘明:債權人提供PLT凍晶服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是,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