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威慶營造有限公司、李克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855號 債 權 人 威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營業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須簡要敘明人、事、時、地,並說明是否已對待給付,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龍潭營業所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89,52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 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或勞務(即服務)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五、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或勞務(據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並經驗收合格之 書面證明書。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