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闕玖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2,185元如何計算而得? 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 四、請重新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須送達債務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公司法第28條之1參照〉)給付符 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