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闕玖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196號 債 權 人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債權人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2,18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之完整「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及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書面;債權人並應重新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須送達債務人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公司法第28條之1參照〉)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