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鑫鋮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請求金額新台幣4,107,628元如何計算 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