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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鑫鋮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請求金額新台幣4,107,62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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