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2572號
- 債權人
- 國泰汽車修理廠
- 法定代理人
- 葉瓖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962,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修車費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所修理車輛之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受領,並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系爭車輛修理前後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
八、系爭車輛之出廠日期及車齡若干?又系爭車輛係交通事故之中古車應已無殘值,債權人既係專業之汽車修理廠,自無法諉為不知,而本件修車費高達962,000元,債權人於修理前是否已告知債務人公司,並取得其同意?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