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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4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非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王律筑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函催債務人應於同年11月6日交付系爭機器,如逾期不另通知,依法解除契約等語。嗣債務人於同年11月3日函覆稱:系爭機器預定組裝之部分零件尚由德國廠商生產製造…,因此,尚需數月始能避免不必要之運作問題…同時表示:A、若債權人已無購買意願,雙方可就合意解約,返還款項、補償等事宜協商。B、若對系爭機器仍有需求,亦可認定最終交付日期及協商補償問題等語。請具狀說明:雙方就系爭機器買賣之交付或解約補償等事宜,是否有進行協商?又債權人迄今是否仍主張依法解除契約,請求債務人返還定金、稅金、逾期違約金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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