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665號
- 債權人
- 立延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竣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或協議書影本。
三、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五、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發票及請款單影本。
六、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4,389,439元是否按工程完工進度分階段方式付款?若是,究分幾階段付款?請以明細表說明各該階段之名稱、應付工程款金額、目前施工進度為何?已付工程款、未付工程款各若干?本件請求金額606,293元是否係工程尾款?若是,請提出系爭工程完整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究係是單純拖欠?或是主張工程有瑕疵,要求減少報酬?亦或是主張工程遲延完工,要求按日扣減違約金?
七、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