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文荃有限公司、鄭文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文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煜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