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580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 債務人
- 麥基客速食餐飲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鄭修雄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葉昌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