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崴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金增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崴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增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安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安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6,647,971元如何計算而得?並 應提出載明各次運送貨物之提單號碼、交付貨主之日期、各次運費金額、與各項目金額相符之發票號碼暨金額、總金額等之完整「運送次數與應收運費明細表」,同時檢附並提出足資認定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並依序註記其依據;債權人復未提出經債務人及其貨主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示之貨物暨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