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捷焱工程有限公司、練玟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1970號 債 權 人 捷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玟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羅仁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羅仁健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土地」已完全清空點交完畢,且所有租金、費用已結清之證明文件(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 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