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蘇柏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或協議書或類此書面。 三、經兩造簽章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項目及報酬明細表或類此之書面文件。 四、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提出「EES控制系統建置工程付款明細表」經 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經債務人認可之文件影本。五、與發票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或發票。 六、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究係系爭工程之何一期款項?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訖及範圍為何?系爭工程之規格確認驗收程序如何進行?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2 、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 相對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七、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或抗辯。 八、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