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2966號
- 債權人
- 崴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增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6,647,971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運送貨物之海運提單號碼、空運提單號碼、各筆提單所示貨物、各筆提單運費、各筆提單受貨人受領貨物日期及其釋明文件、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