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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1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陳鄭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毓珊傳世有限公司(原名: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毓珊、天極企業有限公司、陳宣穎、蔡志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洪毓珊傳世有限公司(原名: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下稱洪毓珊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提出天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極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洪毓珊、陳宣穎、蔡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立契約書人蔡志明得代洪毓珊公司、洪毓珊、天極企業有限公司、陳宣穎、陳宣穎簽署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206號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催告函併請寄至債務人洪毓珊公司、天極公司公司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暨債務人洪毓珊、陳宣穎、蔡志明戶籍址)。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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