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36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陳義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李思漢、陳孟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永宸綠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李思漢、陳孟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15,229,205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