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促字第3730號
- 債權人
- 洲宇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汪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元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志元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馬日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請更正債務人為馬日良即志元工程行。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1,392元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完整之「銷貨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同時檢附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上開明細表所載貨物,並已驗收合格之簽收證明書影本(出貨單應經債務人簽收)。
四、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提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